(2013)江油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与张肖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张肖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连凯,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严修眉,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肖斌,男,生于1986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户籍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简称建行江油支行)与被告张肖斌信用卡纠纷一案。2013月5月22日,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印邦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秀富,人民陪审员曾彬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修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肖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建行江油支行诉称:2009年3月5日,被告张肖斌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向我行申领信用卡。经审查我行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香港精彩旅游信用卡一张。同年4月2日,被告开卡后使用该卡在ATM机上进行刷卡消费。此后被告陆续使用该卡进行刷卡消费和取现,并归还了部分款项。但2011年1月11日,被告最后一次刷卡消费后,再未向我行还款。现被告共欠我行本金2984.21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和滞纳金。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向我行归还已到期借款2984.21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及滞纳金;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香港精彩旅游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并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3、被告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在ATM机上通过取现及刷卡方式消费,且从2011年1月7日还款后,至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4、信用卡透支逾期催收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被告张肖斌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经被告张肖斌向原告建行江油支行申领信用卡,原告经审查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香港精彩旅游信用卡,被告张肖斌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原、被告之间实际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现被告违反其与原告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逾期不向原告还本付息,被告张肖斌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984.21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及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从2011年1月11日起未再使用该信用卡,并对所欠款项不予归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还款无果,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香港精彩旅游信用卡借款协议,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与被告张肖斌之间就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形成的借款协议;二、限被告张肖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借款本金2984.21元及该借款的逾期利息及滞纳金;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肖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印邦兴审 判 员 黄秀富人民陪审员 曾 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