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宋培明、董海霞与杭州云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培明,董海霞,杭州云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宋培明。原告:董海霞。被告:杭州云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任远。委托代理人:刘中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培明、董海霞诉被告杭州云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宋培明、董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培明、董海霞负担。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莲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