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继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继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李某,男。法定代理人李保印,男。被告王继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继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该纠纷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