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与陕西盛世祥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陕西盛世祥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59号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唐延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莉,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陕西盛世祥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周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世祥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印画册印刷品,印刷费10500元,开印前预付5200元,货到支付5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到应付款5300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下欠货款5300元及拖欠货款的利息。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印100本画册,单价105元,总货款(报酬)10500元,开印前预付50%即5200元,交货后付50%,交货时间2011年8月11日,如委印方未按合同预付款,承印方有权停止施工和推迟交货,交货时,委印方验货付清全款方可提货。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原告货款(报酬)5200元,原告履行了义务后,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报酬)5300元。上述事实,有合同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2011年7月27日签订的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原告报酬,其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原告报酬,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报酬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付清全款方可提货,在被告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原告交付被告劳动成果的行为应视为原告同意被告延期付款,故其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盛世祥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货款5300元。二、驳回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陕西盛世祥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胜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