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里支行与罗桂兰、刘湘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里支行,罗桂兰,刘湘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里支行。负责人:葛强,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段磊,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丁全胜,该支行员工。被告:罗桂兰,女,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湘启,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孙恩普,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里支行诉被告罗桂兰、刘湘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77.50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韩永胜审 判 员 谢晓宾人民陪审员 程恭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