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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钰涵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耿雷、南京双收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钰涵纸业有限公司,耿雷,南京双收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广州市钰涵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8号A56房。法定代表人苏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晓瑜,系该司员工。被告耿雷,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委托代理人娄永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富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双收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双井巷1-1号。法定代表人刘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钰涵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耿雷、南京双收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钰涵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广州市钰涵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 俭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春珍钟灿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