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行审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张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仑行审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俞科龙。委托代理人姚为民。被执行人张牡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仑运罚决字(2013)第3302065120131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牡丹责令停止经营,罚款200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仑运罚决字(2013)第3302065120131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仑运罚决字(2013)第3302065120131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代理审判员 毛 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哲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