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2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凤久与被告鲁启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久,鲁启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736号原告高凤久,男,193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鲁启艳,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沈阳矿务局第三工程处退休职工,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高凤久与被告鲁启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立永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凤久,被告鲁启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上午11时左右,原、被告在沈北新区虎石台镇29号楼3单元1楼麻将社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原告在被告的下家,在打牌、吃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口角,被告��后推了原告一下,将原告推倒在地。原告受伤后到沈阳市益民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药费714.88元,花费交通费31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交通费745.88元,庭审中增加抚养费20000元,但在未补交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和原告发生口角后就碰了原告的胳膊,是原告拽我衣服不松手,我就掰原告的手。原告以前就有腿病和腰病,他的伤不是我造成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本院依法调取的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卷宗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娱乐中都应当和谐相处,双方在打麻将过程中应以娱乐消遣为主,而不应制造矛盾。在本次纠纷中原告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与被告发生口角,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承担20%为宜。而被告首先动手推原告,致使矛盾升级,应承担本次纠纷的主要责任,以承担80%为宜。现被告在打麻将过程将原告推倒致使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启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凤久医疗费714.88元的80%即572元;二、被告鲁启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凤久交通费31元的80%即24.8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凤久承担10元,被告鲁启艳负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彤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