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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凤翔县永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永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朱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永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雒东莲,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晓东。凤翔县永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凤翔县永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晓东赔偿其损失24966.90元,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晓东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执行清楚。执行费274元由被执行人朱晓东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