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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贺会梅与虢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会梅,虢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01号申请人贺会梅(又名贺会会),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虢忠才(虢中财),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贺会梅与被执行人虢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虢忠才给会申请人贺会梅10000元,诉讼费5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贺会梅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虢忠才在银行有存款共计8420元,并依法予以扣划,余款申请人贺会梅予以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超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