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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荣堂与万洪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堂,万洪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张荣堂。被告万洪付。身份证号码:号:410622197112085027。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了原告张荣堂与被告万洪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荣堂以已自行与被告万洪付协商好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堂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荣堂负担。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卫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