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张振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怀庆,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泽户,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乐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朱剑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菲,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乐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乐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1.8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315.9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