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生商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吴留宏与林江淮、靖江市逸辰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留宏,林江淮,靖江市逸辰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泰靖生商初字第0047号原告吴留宏,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炳秋,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江淮,男,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靖江市逸辰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江淮,总经理。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曦,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原告吴留宏与被告林江淮、靖江市逸辰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江淮、靖江市逸辰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吴留宏人民币12万元,约期于2013年10月31日前、12月31日前、2014年1月20日前各给付4万元;如两被告任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下余全部欠款。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林江淮、靖江市逸辰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两被告在2014年1月2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本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