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73号原告:丁某,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