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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杨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新亮与詹锦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新亮,詹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保字第17号申请人邓新亮,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法定代理人:曾红梅,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博罗县,系申请人邓新亮的妻子。被申请人詹锦光,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系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肇事司机以及车辆所有人。申请人邓新亮与被申请人詹锦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詹锦光所有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要求查封肇事车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詹锦光所有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为2013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止。在查封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准转移、使用、转让和抵押。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30天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温觉忠审 判 员  石汉中人民陪审员  温燕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