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鹿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时振涛与被告智博双语语学校、王金中、王刘穗伤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振涛,智博双语学校,王金中,王刘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鹿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时振涛,男,汉族,现年16岁,住鹿邑县。法定代理人:时显良,男,汉族,44岁,住址同上,系原告的父亲。被告智博双语学校法定代表人:董少杰,男,系该校校长。被告王金中,男,汉族,15岁,住鹿邑县。被告:王刘穗,男,汉族,44岁,住址同上,系被告王金中的父亲。案由:伤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振涛与被告智博双语语学校、王金中、王刘穗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振人民陪审员 宋 勋人民陪审员 朱修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