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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宋孝鲜、刘香芝与陈才琴共同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孝鲜,刘香芝,陈才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116-2号申请执行人宋孝鲜,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香芝,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宋孝鲜之妻。被执行人陈才琴,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宋孝鲜、刘香芝诉陈才琴共同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才琴返还原告宋孝鲜、刘香芝经济补偿款各10万元,合计20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完毕。加倍承担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于陈才琴未自觉履行。宋孝鲜、刘香芝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才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其3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才琴仍未履行,申请人也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陈才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查陈才琴在银行无任何存款,申请人对此表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11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