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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田文华申请执行李智、李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华,李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田文华,男。被执行人李洪春,男。关于田文华与李智、李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南溪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洪春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田文华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洪春所有的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雄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