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X与被告陈Y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陈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陈X,男。被告陈Y,女。原告陈X与被告陈Y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Y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诉称:我与被告陈Y经人介绍于1996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近年来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被告沉迷跳舞和结交异性网友,为达到和我离婚的目的,于2011年正月底,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坚决要求与陈俊杰离婚。被告陈Y,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妹陈俊雅参加旁听后,向法庭反映,其姐陈Y两年来无影无踪,两年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结论。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陈X为主张离婚,在举证期间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夜珠塘村委会关于原、被告的婚姻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夜珠塘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陈俊杰于2011年3月1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3、被告出走后第二日给原告发的短信一条,主要内容为“两人结婚已十三年了,现感情破裂,什么时候离婚无所谓......”,证明了被告是故意离家外出的事实。结合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原告陈X与被告陈Y于199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谈婚,1996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关系尚好,生有一女陈雨晴。2010年9月为了子女在县城就读,在县城租房居住期间,夫妻二人经常因家务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3月1日,被告陈Y无故离家外出,3月2日给原告短信留言“两人感情已破裂,什么时候离婚无所谓......”。从此之后,被告再没有和原告及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已两年之久。2013年2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3月10日本院以(2013)城民初字第00409-1号发出公告并登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原告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被告至今未到庭应诉及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照顾。被告陈俊杰自2011年3月外出,至今杳无音信,未履行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自己抚养婚生女陈雨晴,费用自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X与被告陈俊杰离婚;婚生女陈Z,现年16周岁(在校),自愿随父生活,由原告陈X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敬明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 熊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