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瑜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48号被执行人符瑜豪,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符瑜豪强制执行罚金一案,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已生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庭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符瑜豪已将罚金3000元缴纳至本院案款账户。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将罚金3000元上缴国库,(2012)东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本院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符瑜豪缴纳的罚金3000元上缴国库。二、终结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罚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淑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