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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瑜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48号被执行人符瑜豪,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符瑜豪强制执行罚金一案,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已生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庭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符瑜豪已将罚金3000元缴纳至本院案款账户。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将罚金3000元上缴国库,(2012)东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本院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符瑜豪缴纳的罚金3000元上缴国库。二、终结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罚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淑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