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文华、杨志、李忠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华,杨志,李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51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华,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暂住本市。2012年10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志,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暂住本市。200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9月6日释放;2012年1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2年1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忠强,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学本科,山西省中医学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住山西省。2008年12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华、杨志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忠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杨文华在本市万柏林区山西省中医学院被告人李忠强的住处,先后二次以每包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李忠强冰毒共计2包(重约2克)。2013年3月,被告人杨文华指使被告人杨志在本市万柏林区山西省中医学院宿舍门口,以每包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李忠强冰毒1包(重约1克)。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李忠强在明知的情况下,在本市万柏林区山西省中医学院宿舍的住处,先后二次容留被告人杨文华、吸毒人员李某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文华、杨志、李忠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被告人李忠强的住处查获冰毒1小包(重约0.07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书证、鉴定结论、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文华、杨志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系从犯;被告人李忠强提供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文华、杨志、李忠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辩解。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杨文华在本市万柏林区山西省中医学院被告人李忠强的住处,先后二次以每包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李忠强冰毒共计2包,重约2克。2013年3月,被告人杨文华指使被告人杨志在本市万柏林区山西省中医学院宿舍门口,以每包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李忠强冰毒1包,重约1克。(二)容留他人吸毒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李忠强在本市万柏林区山西省中医学院宿舍住处,先后两次容留被告人杨文华、吸毒人员李某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文华、杨志、李忠强抓获,从被告人李忠强的住处查获冰毒1小包(重约0.0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万柏林分局长风责任区刑警队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19日5时许,公安万柏林分局长风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新庄村巡逻时,发现一驾驶沃尔沃轿车的驾驶人形迹可疑,遂将该男子带回审查。经查,该人叫杨志,其交待于2013年3月19日0时伙同杨文华贩卖毒品给李忠强,并在李忠强家吸食毒品。后民警在李忠强家将杨文华、李忠强抓获。2.吸毒人员李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18日8时许,我和男朋友李忠强在他家一起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3.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辨认,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有李忠强、杨文华。4.收缴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照片。5.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理化)字[2013]68号鉴定文书,证实从送检的涉案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扣押清单及毒品收缴凭证,证实收缴冰毒一袋0.07克,已被太原市公安局禁毒工作领导组没收。7.尿检报告,证实杨文华、杨志、李忠强、李某尿检呈阳性。8.被告人杨文华、杨志、李忠强劣迹及前科犯罪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文华2012年10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杨志200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9月6日释放;2012年1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2年1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李忠强2008年12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9.三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文华1986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人杨志1978年6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被告人李忠强1969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10.三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华、杨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被告人杨文华系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忠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罪名成立。在被告人杨文华、杨志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文华系主犯;被告人杨志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华、杨志、李忠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华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忠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文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杨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忠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多铁柱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