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丰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东方意境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丰麒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东方意境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066号原告成都丰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侯区龙祥路。法定代表人李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倬,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东方意境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雷国祥。原告成都丰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东方意境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丰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丰麒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丰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东方意境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成都丰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