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