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水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兰翠娟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水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兰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金才,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成海,该局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兰翠娟,××,××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兰翠娟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融工商处字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894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兰翠娟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2011)融工商处字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社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韩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