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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艳玲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欧顾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顾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72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艳玲,深圳市欧顾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艳玲,性别:××,××族,1977年12月7月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厦××楼,身份证号码×××2829。委托代理人李双慧,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欧顾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工业区××栋××号,组织机构代码71520888-4。法定代表人胡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艳玲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欧顾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顾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欧顾得公司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吴艳玲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存在以下异议:1、认为原审判决查明的“欧顾得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制定下发的《市场研究中心2011年激励政策》(以下简称《2011年激励政策》)”的相关内容不属实;2、认为吴艳玲本人已经完成了2011财年目标;3、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张京泷的证人证言不属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吴艳玲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欧顾得公司)2010财年收入明细表”的真实性均予认可。根据该明细表,欧顾得公司市场研究中心2010财年的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717828元。被上诉人欧顾得公司确认欧顾得公司市场研究中心2011年全年的签约金额是6914150元。再查,吴艳玲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确认,欧顾得公司设定的市场研究中心2011财年激励政策工作目标为500万元,但认为该500万元为签约目标,而不是实际收款目标。又查,吴艳玲于2004年3月20日入职欧顾得公司,2009年8月3日开始担任该公司市场研究中心总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根据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吴艳玲的工作岗位为“市场研究中心总经理”,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欧顾得公司已经向吴艳玲支付了2011年前三个季度的薪资。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明确,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及调整。对于吴艳玲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欧顾得公司是否应当向吴艳玲支付2011财年第四季度的季度薪资65000元及2011财年的年度薪资60000元的问题。1、本案双方当事人对“2011年7月25日《关于吴艳玲2011财年激励政策的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该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为:“鉴于目前市场研究中心的业绩表现和发展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吴艳玲2011财年的工作定位和激励政策做如下调整:一、工作定位:1.负责公司市场调研业务的项目开发工作;2.负责市场研究中心的整体运营管理工作。二、激励政策:年薪制,完成全年目标,2011财年年薪50万元,发放方式如下:1.月薪:15000元,按公司工资发放时间,每月发放;2.季度薪资:65000元,财年每季度结束随次月工资一起发放;3.年度薪资:60000元,财年结束随次月工资一次性发放。三、本政策自2011年7月25日起执行,原激励政策不再执行。备注:1.2011财年是指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2.2011年7月25日前未发的薪资于2011年8月15日随工资一起发放。”关于该《调整方案》中的“完成全年目标”,吴艳玲在二审庭审时主张“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对全年目标进行具体约定,相当于没有约定”。欧顾得公司则认为应当按照欧顾得公司之前颁布的《2011年激励政策》确定2011财年业绩基本目标为实现业务收入500万元。本院认为,市场研究中心作为欧顾得公司的一个主要业务部门,应当具有其明确的全年工作目标。因此,吴艳玲所主张的“双方对于全年目标没有进行具体约定”,不符合公司管理的惯例,亦不符合常理。而且,如果双方对于全年目标没有约定,则无从判断欧顾得公司是否应当向吴艳玲支付2011财年第四季度的季度薪资65000元及2011财年的年度薪资60000元的薪酬。因此,本院认为,应当根据本案相关事实认定市场研究中心2011年全年目标。2、欧顾得公司提供的《2011年激励政策》的真实性问题。欧顾得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1年激励政策》。吴艳玲以未对该文件签字确认为由否认该文件的真实性。但吴艳玲主张其无法提交该文件的真实版本。本院认为,《2011年激励政策》与本案最密切相关的是该文件所规定的2011年全年目标。欧顾得所提供的文件版本上的相关内容为“……(二)、业绩目标分为基本目标和挑战目标,基本目标是2011年财年实现业务收入500万元,经营利润率30%以上;挑战目标为2011年财年业务收入700万元,经营利润率30%以上……”。本院认为,应当认定欧顾得公司提供的《2011年激励政策》版本的真实性,主要考虑以下三点理由:(1)根据吴艳玲在一审审理阶段的陈述,其承认欧顾得公司设定的市场研究中心2011财年激励政策工作目标为500万元,但认为该500万元为签约目标,而不是实际收款目标。这与欧顾得公司提供的《2011年激励政策》版本的相关内容相互吻合;(2)根据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的(欧顾得公司)2010财年收入明细表”,欧顾得公司市场研究中心2010财年的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717828元。据此,欧顾得公司将2011财年的基本目标设定为“实现业务收入500万元”,符合常理;(3)吴艳玲并未就其所主张的《2011年激励政策》其他版本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3、如何确定2011财年“全年目标”。根据上述情况,本院认为,2011财年“全年目标”应当认定为“实现业务收入500万元,经营利润率30%以上(基本目标)”,其中,“实现业务收入500万元”应当认定为签约金额超过500万元,而非实际收入超过500万元。具体理由如下:(1)从字义上理解,“实现业务收入”并未明确约定是“实际业务收入”,签约金额超过500万元亦属于实现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方式之一;(2)双方当事人对“实现业务收入”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对此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2)欧顾得公司已经向吴艳玲支付了2011年前三个季度的薪资,应当视为欧顾得公司已经确认吴艳玲在前三季度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工作目标。综合上述三点,结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的吴艳玲所领导的市场研究中心在2011财年中签约金额为691万余元的相关事实,根据《调整方案》的相关规定,欧顾得公司应当向吴艳玲支付2011财年第四季度的季度薪资65000元及2011财年的年度薪资60000元薪酬。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欧顾得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吴艳玲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吴艳玲离职前的平均工资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相关经济补偿应当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标准进行支付。吴艳玲的在职期间为2004年3月至2012年4月,2011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95元,欧顾得公司依法应当向吴艳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7172.5元(4595元×3×8.5年)。吴艳玲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07227.5元,属于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照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深圳市欧顾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吴艳玲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的季度工资65000元及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的年度工资60000元;三、被上诉人深圳市欧顾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吴艳玲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7227.5元。四、驳回上诉人吴艳玲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欧顾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钟  旭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玉婵(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