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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龙胜各族自治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廖荣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胜各族自治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廖荣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中路。法定代表人向鸿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蒙征志,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海波,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荣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荣芬房屋租赁合同纠份一案中,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廖荣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林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符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