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98号原告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中路。法定代表人孙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平,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建新村189号。法定代表人孙小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茂琴,195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西安市莲湖区冶金厂家属院30楼52号。身份证号610104195901310020。委托代理人范玉华,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6元,法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238元。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