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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白某甲、赵某等与白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白某甲,农民。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白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赵某与被告白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赵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赵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