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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宋珊瑚与汪万刚、余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珊瑚,汪万刚,余露,舟山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汪万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950号原告:宋珊瑚。委托代理人:徐勤,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万刚。被告:余露。被告:舟山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海西路****号科技置业大厦****室。被告:汪万兴。原告宋珊瑚为与被告汪万刚、余露、舟山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汪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珊瑚在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第六天即2013年8月28日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珊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本院通知的七天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之内,虽然还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珊瑚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