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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和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9-08-20

案件名称

刘晓娜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晓娜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和刑初字第0059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娜,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8月15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被告人刘晓娜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7日以沈和检刑诉(2013)5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王玲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娜于2010年9月使用本人身份材料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3×××60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后于2010年9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持该卡在沈阳市和平区菲涅斯壁纸经销店、ATM取款机等处刷卡透支消费、提现,恶意透支合计人民币31611.0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2997.6元,利息及费用人民币8613.46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至案发前仍未还款。被告人刘晓娜于2013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晓娜于2013年5月15日将欠款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催收记录,证人隋某的证言,办卡材料,消费记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刘晓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晓娜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退还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平生代理审判员  苏博群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