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百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张百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龙,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华富大街。代表人贾风云。委托代理人杨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百明于2013年8月28日以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行驶证未年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百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