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裁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71)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玉海,刘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裁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申玉海,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东位村。被执行人刘立新,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固安县新中街。申玉海申请执行刘立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1)固民初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立新下落不明查询各大银行无存款、无大型农机具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立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本案可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唯佳审判员 贾军江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红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