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晏建芳诉被告王志刚、廖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建芳,王志刚,廖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晏建芳,女。被告王志刚,男。被告廖秀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建芳诉被告王志刚、廖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晏建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吉云审 判 员  林生国人民陪审员  龙树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成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