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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全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正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红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