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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李清峰与刘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峰,刘继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李清峰,农民。被告:刘继新,农民。原告李清峰与被告刘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继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9日,被告刘继新向原告借款23156元,并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被告刘继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被告刘继新向原告借款23156元,并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据及被告的身份信息予以证明,业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继新向原告李清峰借款23156元,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继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清峰人民币2315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刘继新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刘继新在履行时应增付38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公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