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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5日制作的(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价款321065元、利息1598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3年8月25日,以后另计)、诉讼费6933元、保全费24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5077.74元,以上共计351529.74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529.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