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纪浩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55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浩杰,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洪洞县,捕前暂住本市万柏林区。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浩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浩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纪浩杰在本市万柏林区暂住处,趁居住在对门的被害人李某家中无人之际,入户盗窃李某的三星583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69元)和现金人民币500元。作案后,被告人纪浩杰于当日被李某发现并追回被盗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浩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浩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浩杰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浩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