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天路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唐山市天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团山子村。法定代表人刘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友艳。被告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环保工业园经五路。法定代表人陈茂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天路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天路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天路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天路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2元,减半收取3176元,由原告唐山市天路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