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唐国琴与王培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琴,王培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085号申请执行人唐国琴,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培栋,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法院(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唐国琴向本院提出拍卖王培栋位于芜湖市开发区港湾路鸿安商厦房产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培栋位于芜湖市开发区港湾路鸿安商厦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尚XX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