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黄根贤与方自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根贤,方自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587号原告黄根贤。被告方自宝。原告黄根贤与被告方自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被告雇佣原告的挖机为其平基。平基工地分别为石岩村、道光口村、道光行政村大后塘等地。双方约定大挖机每工作一小时工资260元,小挖机每工作一小时120元,拖车费另计,工程结束挖机款付清。原告的大挖机为被告作业了16.5小时,拖车两次,每次300元,小挖机为被告作业了79小时40分钟,拖车十次,共1100元,共计挖机款及拖车费1555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挖机工程款1555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方自宝签字的挖掘机作业发票10张、周光辉签字的挖掘机作业发票3张、骆春林签字的挖掘机作业发票2张、潘东平签字的挖掘机作业发票1张、蒋锋军签字的挖掘机作业发票1张、边奎友签字的挖掘机作业发票1张,共计18张。证明原被告发生挖掘机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挖机工程款15550元。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对有被告方自宝亲笔签字确认的10张挖掘机作业发票予以认定,其他8张作业发票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签字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授权关系,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被告方自宝雇佣原告黄根贤为其进行挖掘机作业。双方约定卡特320C型挖机的作业费为每小时260元,大宇DH55型挖机的作业费为每小时120元,拖车费另计。原告分别于2009年7月26日用大宇DH55型挖机作业2小时30分,拖车费100元;2009年7月31日用大宇DH55型挖机作业5小时20分,拖车费100元;2009年8月14日用大宇DH55型挖机作业10小时10分,拖车费200元;2009年8月16日用大宇DH55型挖机作业2小时30分;2010年3月18日用大宇DH55型挖机作业3小时,拖车费100元;2010年3月19日用大宇DH55型挖机作业9小时30分,拖车费100元;2010年3月20日用大宇DH55型挖机作业1小时30分;2010年4月23日用卡特320C型挖机作业9小时,拖车费300元;2010年4月24日用卡特320C型挖机作业1小时30分;2010年9月16日用大宇DH55型挖机作业5小时30分,拖车费100元;共计工程款8490.4元。该笔欠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方自宝欠原告黄根贤挖掘机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签字确认的十张作业发票为凭。被告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供另外八张非被告方自宝本人签字的作业发票,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签字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授权关系,故本院对该八张作业发票不予认定,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方自宝支付原告黄根贤挖掘机工程款人民币8490.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39元,由被告承担700元,原告承担1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方 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