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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霓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霓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65号原告东营霓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0704-6。法定代表人商茂堂,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素玲,山东众诚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86472448-7。法定代表人王庆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李贤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霓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霓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1元,减半收取74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代理审判员  任爱娟人民陪审员  岳洪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长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