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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09��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治红与深圳凯易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治红,深圳凯易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09号原告蒋治红,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凯易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人李道冲。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治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12年8月份和9月份为被告送餐,被告共欠原告餐费22990元,被告给原告写了欠条,并加盖公章,被告承诺于2012年9月27日之前支付原告,如果逾期不支付,原告将以万分之五每天收取滞纳金,直至一次付清全部欠款为止。被告至今拒不支付该笔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订餐餐费22990元;2、被告支付2012年9月2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滞纳金。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送餐,但被告接受原告送餐后却未付原告餐费,故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实际买卖关系。鉴于被告已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餐费22990元,并承诺于2012年9月27日前支付,逾期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因此,被告欠原告餐费2299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支付餐费22990元及自2012年9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的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凯易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治红支付餐费2299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2年9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伟  英人民陪审员 潘    礼人民陪审员 杨  晓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秀(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