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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民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与强伟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强伟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岐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住所地:蔡家坡建国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平,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乃军,该行资产保全员。被告强伟刚,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岐山县人,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与被告强伟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发放借款20000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3.5%,借款发放后被告曾间断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901.92元及利息2167.35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用于建筑工程资金流动,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3.5%。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20000元,被告在收到借款后,间断归还部分本息后对下欠的本金16901.92元及利息2167.35元至今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款申请1份、小额借款合同1份、手工借据1份、放款单、利息清单,经审核,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小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呋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亦应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被告未能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显属违约,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本字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强伟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借款16901.92元,支付利息2167.35元,共计19069.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卢金锁代理审判员  杨选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艳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