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奎,董事长。被告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永福,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496元由原���负担。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