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浙江永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市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539号原告:浙江永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夫。委托代理人:胡义康。被告:义乌市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利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浙江永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华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