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林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窜至瑞安市玉海街道虹桥南路后街6幢110号“安阁饰品店”,窃取被害人高某的一只挎包,价值计人民币160元。同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又窜至瑞安市玉海街道虹桥南路2幢6号“樱子樱花服装店”,窃取被害人夏某的一件黑色内衫,价值计人民币150元。而后,被告人林某甲又窜至瑞安市玉海街道玉海街5号“格调女装店”,窃取被告人万某的一件黑色毛领外衣,价值计人民币850元。后被告人林某甲行至虹桥南路后街二幢附近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当场缴获其窃取的上述赃物。现赃物已返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夏某、万某的陈述,证人林某乙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被追回,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