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毛XX与白X、施XX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x,白x,施xx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毛xx。委托代理人周冰冰。被告白x。委托代理人杨君辉。被告施xx。本院受理原告毛xx诉被告白x、施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xx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以上合计6170元,由原告毛xx负担。审 判 长 于 雷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邓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