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督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陈银雪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陈银雪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督字第48号申请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象山港路*******室。法定代表人:方敏青,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银雪。本院受理申请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8月16日发出(2013)甬象督字第4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银雪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陈银雪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年8月16日(2013)甬象督字第4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申请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森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