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郓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以银与山东迅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497号原告:杨以银,居民。被告:山东迅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厂址:郓城县杨庄集镇后孙村。法定代表人:陈红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以银与被告山东迅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以银以被告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以银撤回对被告山东迅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杨以银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