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肖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肖某,女,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于某,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