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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肖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肖某,女,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于某,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菲 来源:百度“”